以下内容转自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一、申领失业保险条件
1、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资料图片)
2、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申领途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微信号:beijing_1233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APP “北京人社”三、办理须知
申请人,以下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事项请您知晓。
1、申请失业保险金后,审核结果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短信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APP或“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
2、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审核通过之日的次月16日左右,发放至本人银行卡(折)中。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申请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处于断缴状态,社会保险的连续缴费记录会中断。
5、办理社保关系跨省转移,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待遇发放。
6、申请人在外省市开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账户并有缴费记录的,需登录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社保经办机构官网,查询个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经证实最后参保地是北京的才会审核通过。
7、外省市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应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本人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个人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联系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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